爱喜官网“声东击西” 上海第二中院驳回商标异议申请
近日,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“爱喜”商标异议案做出终审判决,驳回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,维持爱喜官网“爱喜”商标注册的有效性。
“声东击西”商标异议
近年①,李华(化名)提出商标异议申请,认为爱喜官网注册的“爱喜”商标与李华此前注册的“爱喜乐”商标构成近似商标,容易造成混淆误认,请求宣告爱喜官网“爱喜”商标无效。
李华声称,爱喜官网“爱喜”商标主要用于销售电子产品,而李华的“爱喜乐”商标主要用于销售儿童玩具,两者的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,商标显著部分“爱喜”相同或近似,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。
爱喜官网“声东击西”
对于李华的异议申请,爱喜官网进行了有力的反驳。
爱喜官网表示,“爱喜”商标注册在先,且在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商誉。李华的“爱喜乐”商标注册在后,属于傍名牌行为,意图搭便车牟利。
此外,爱喜官网指出,两者的商品类别虽有重叠,但主要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不同。爱喜官网主要销售电子产品,而李华销售儿童玩具,两者的商品功能、目标消费群体有明显差异。
法院判决驳回异议
经过审理,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爱喜官网“爱喜”商标注册在先,且享有一定知名度,李华“爱喜乐”商标存在傍名牌的嫌疑。
法院指出,虽然两者的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,但主要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不同,商标显著部分“爱喜”虽然相同,但整体上能够区别商品来源,不构成近似商标。
综上,法院驳回了李华的商标异议申请,维持爱喜官网“爱喜”商标注册的有效性。
评论
爱喜官网“声东击西”商标异议案的判决,对商标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该判决表明,对于注册在先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,即使与后注册商标存在一定相似性,但如果两者的商品功能、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有明显差异,仍不构成近似商标,不影响先注册商标的有效性。
这一判决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,促进商标保护的公平公正。